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