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当年新设机构不参加考评。当年涉及重大违规或因不当经营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参与考评。当年未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不参与考评。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新增贷款(20分)。完成信贷目标任务的(当年贷款核销、转让金额纳入新增贷款计算),得10分,每多增0.5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20分)。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3)当年存贷比(20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2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4)当年新增存贷比(20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2分,每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5)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20分)。达到当年本单位贷款增长率的得10分,每高(低)于本单位贷款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10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贷款增长率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加3分。
(2)引进外地资金:每引进外地资金(主要指银团贷款)1亿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3)当年在县域每单独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加2分。
(4)开展政银担合作业务并有投放的,加3分,业务量每增加1亿元,再加1分。
(5)开展“税融通”业务,每发放贷款1亿元,加1分。
(6)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在全市“星级产品、星级服务”金融创新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在省行获得表彰的,每项加2分,最高加6分。
(7)对开展股权质押、无形资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金融业务创新的银行,每项加1分,最高加5分。
(8)对承销省政府债券、配合置换债工作的银行,每承销、置换1亿元,加0.5分,最高加5分。
(二)保险机构
1.当年赔付金额(30分)。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5分。
2.地方税收增幅(50分)。增幅达到20%的得3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20分。
3.产品和服务创新(20分)。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我市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工作,以股权或债权投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视具体情况得分,最高得20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纳入考核范围。
1.融资担保放大倍数(20分)。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4分。每增加(减少)0.2倍,加(减)1分。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20分)。当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达到全市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4分,每高于(低于)1.5%,加(减)1分。
3.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情况(20分)。当年底为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在保余额占全部在保余额比重高于70%的,得基本分14分。每高于(低于)5%,加(减)1分。
4.代偿情况(10分)。当年底担保代偿率不高于全市平均代偿水平的,得基本分7分,每低于(高于)0.3%,加(减)0.5分。
5.业务创新(10分)。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每增加一项创新加2分,最多加10分。
6.规范经营(20分)。经营管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市投融资与金融办和人行报送各类资料,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比照有关规定实施计分。
二、组织考核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组织。
(二)保险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办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办组织。
以上三类考评结果须报市政府审定。
三、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投融资与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对于本办法考核结果的奖励,参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10号)相关条款执行。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