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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7年05月11日  点击次数: 

 

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16〕6号)的精神(以下简称《工业政策》),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核准程序
(一)窗口申报。在安庆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经信委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其中,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在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在各地人社部门办理。
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入驻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到各区政府(管委会)建设标准化厂房单位办理免收租金手续。
第19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涉及申报董事长、总经理参加培训补助,在市经信委窗口办理;涉及申报职工培训补助在各地人社部门办理。
(二)联合会审。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安庆调查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市审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政府审批。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申报时间
市经信委窗口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补助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经发局,下同)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市直企业由企业坐落地经信委组织申报。
(二)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经信委将《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一份(有关申报材料需原件扫描或拍成数码照片,文档和表格以word、excel形式)报送市经信委窗口。
(三)窗口受理要求。
1.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
2.县(市)区配套资金要求。各县(市)区申报2016年工业支持资金,要将2015年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一并附后上报,2015年配套资金未到位的不受理申报材料。
四、资金拨付和监管
1.拨付比例。工业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申报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2.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申报企业。其中,城区范围内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兑现。
3.严格督审。各县(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奖补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审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部门、企业实行责任追究,由财政会同审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行政责任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并在市内通报。
4.责任追究。对应配套资金而未配套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政、经信委负责人和财政、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5.报表要求。申请政策支持的企业,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将支持资金列入“补贴收入”。申请政策支持企业应依照《会计法》、《统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经开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
六、申报说明、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工业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申报说明:
申报企业2015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2016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如享受本政策第5条新增规上企业一次性补助后,则不享受此条政策。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经财税部门确认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24];
(4)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的证明或报表;
(6)统计部门出具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证明材料;
(7)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二)工业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小升规”。
1.申报说明:
(1)工业政策“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2016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新增规上企业补助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企业的,不再享受;“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是指2016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2)对2016年经省认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享受一次支持资金;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增规上企业相关证明文件;由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企业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的承诺函;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三)工业政策第6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申报说明:
(1)本条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纳入安庆调查队样本库中规模以下小微工业企业;
(2)本样本库中小微企业在2016年度升为规上工业企业,只兑现本政策第5条奖励,不兑现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能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认定的2015、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幅度证明材料;
(5)经财税部门确认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件24];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四)工业政策第7条,降低企业生产配套成本。
1.申报说明:
对2016年度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电、气实际新增部分和直购电交易部分进行补助;对2016年度新投产工业企业不享受生产用水、电、气新增部分补助,但直购电交易部分可以按本政策享受补助。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2015、2016年度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直购电企业与本地发电企业双方签订的直购电合同和支付电费的银行凭证(有直购电的企业提供);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五)工业政策第8条,降低企业土地使用税。
申报说明:
(1)本政策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办理;
(2)本政策适用于城区工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
(3)工业企业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这部分土地面积不享受本政策;
(4)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5)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缓执行市政府宜政秘[2014]124号文件,继续按原标准执行的相关手续。
(六)工业政策第9条,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申报条件1:
已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6年度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申报说明: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为全员全险种参保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截至2016年3月底应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工作由企业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经当地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申报材料:
(1)所在地经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证明;
(2)2016年度工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件3]
申报条件2:
全员全险种参保的工业小微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申请按照个体工商户的费率标准结算2016年的养老保险费。
申报说明:
工业小微企业缴清2016年养老保险费后,应在2017年1月20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向当地社保征缴机构申请结算,经当地经信、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
申报材料:
(1)所在地经信部门出具的工业小微企业证明;
(2)工业小微企业结算2016年度养老保险费审批表[附件4]
申报条件3:
对参加失业保险、无欠费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申报说明:
工业企业应在9月30前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当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2015年工业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建立享受稳岗补贴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补贴资金追回机制,检查和监督稳岗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情况,对未履行承诺而裁减人员的企业,将按照实际裁员人数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后续岗位补贴享受资格。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有效凭证复印件;
(3)2016年1-9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表[附件6]
(4)不裁员承诺书及其公示[附件7、8]
(5)2016年工业企业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5]
(七)工业政策第10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
1.申报说明:
(1)安庆市城区由市财政性(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情况表(2016年5月)》([附件9-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2016年度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16年度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年度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予以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单位申请免收租金;
(6)入驻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三清”土地内)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
(7)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计算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8)新注册并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以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后,一年内的税收预测数据为依据,税收预测由所在地经信委、财政局审定;
(9)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出台相应政策;
(10)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9];
(3)由各区经信委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件9-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4)经财税部门确认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件24];
(5)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7)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三清土地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8)投资按期到位证明材料(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9)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10)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应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11)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1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八)工业政策第11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第一款申报说明:
(1)在2015年1月1日以后,企业间开展兼并重组成功,新设企业已在工商质监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以上,且上缴税收比重组前增长10%;
(2)对重组新设企业管理层和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分别奖励。
第一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0];
(3)财税部门确认的企业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件24];
(4)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工商质监部门确认新设立企业公司章程,股东变更情况,重组前原企业实际控制人证明材料;
(6)企业间合并重组协议;
(7)统计部门出具重组新设立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或报表;
(8)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第二款申报说明:
(1)对2015、2016年安庆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并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涉及到新办企业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新办企业;
(2)对兼并重组企业重新设立运行后,其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新设企业;
(3)采用托管方式的在被托管后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困难企业。
第二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0];
(3)财税部门确认的企业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件24];
(4)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安庆市外资本收购本地企业协议或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第三款申报说明:
(1)对兼并重组企业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实现兼并重组、生产经营正常的,给予被调查企业尽职调查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尽职调查费用发票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三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0];
(3)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间合并重组协议,采用托管方式提供托管协议;
(5)在兼并重组期间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书;
(6)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7)尽职调查费用发票复印件;
(8)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九)工业政策第12条,发展总部经济。
1.申报说明:
1)知名企业:在当地或本地企业知名度较高或企业的产品(含销售的产品)为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质量奖、老字号、省级100强企业等;
(2)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3)本政策与第4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1];
(3)经财税部门确认安庆企业2015、2016年度纳税确认表 [附件24];
(4)新引进的知名工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15、2016年度安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6)统计部门确认总部在外地但在安庆投资的工业企业或总部在本地但在外地投资工业企业,其在安庆企业2015年、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7)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8)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工业政策第13条,鼓励工业地产品采购。
1.申报说明:
(1)对2016年度工业企业采购本市其它工业企业产品作为其生产原材料配套的(含生产设备、产品代加工享受本条政策的支持);
(2)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采购产品以及采购水、电、热、水泥、混凝土、石化产品和矿产品等产品,不享受本条政策支持,石化产品指的中石化、中石油安庆分公司的相关产品;
(3)本政策采购地产品发票起止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不予受理;
(4)全年采购金额(不含税,下同)达到50万元以上。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2];
(3)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地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
(5)采购发票复印件和申报发票清单[附件25];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一)工业政策第14条,支持企业设备改造。
1.申报说明:
(1)对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
(2)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2013年修正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4)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是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5)申报的项目投资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关说明;
(6)2015年1月1日后备案立项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5年结转到2016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在2015年度已实施奖补的,2016年再次申报时,有2015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为防止重复申报,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建设期内的发票,为有效发票,项目竣工投产后购置的设备不能纳入原备案项目申报;
(8)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可以纳入项目设备的补助范围,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计入设备投资额。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3];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安装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自制大型设备购买的材料、制造费用、委托加工费用等,除提供发票外并附设备制造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可以纳入企业投资项目设备的补助范围。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统计部门出具的纳入统计范围证明材料或报表;
(8)申报发票清单[附件25];
(9)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10)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二)工业政策第15条,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
1.申报说明:
(1)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工业企业,2016年进行设备改造的,享受本政策支持;本条不受项目投资额大小限制;
(2)购置设备发票起止时间:2015年结转到2016年续建项目,其发票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其他事项同本政策第14条申报说明。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3];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证书复印件;
(5)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安装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自制大型设备购买的材料、制造费用、委托加工费用等,除提供发票外并附设备制造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同本细则第14条申报材料;
(7)申报发票清单[附件25];
(8)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三)工业政策第16条,鼓励企业“机器换人”。
1.申报说明:
(1)工业机器人是指面向工业领域的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的机器人;
(2)本政策所指机器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化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以上标准化委员会、经信委等有权发布机关发布的机器人标准的机器人;
(3)购置工业机器人发票起止时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企业“机器换人”,按设备购置款1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3];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验原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进的“工业机器人”相关资料。
(5)申报发票清单[附件25];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四)工业政策第17条,支持企业产品提升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4];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获得2016年度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工业精品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业产品(作品)参加2016年度国家级、省级以上比赛且获奖的,提供每个获奖产品(作品)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五)工业政策第18条,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5];
(3)2016年度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数字车间及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2016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工厂、数字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十六)工业政策第19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一款申报说明:
(1) 2015年1月1以来,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由经信部门组织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凭证书和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2)董事长、总经理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一款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由经信部门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通知文件复印件;
(5)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
(6)学习取得的证书和发票复印件;
(7)安庆市2016年企业高管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或经营管理提升培训情况表[附件16];
(8)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第二款申报说明:
工业企业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后,利用内部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岗位要求,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组织实施不少于120学时的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在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培训合格情况,按人均5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款申报材料:
(1)企业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17];
(2)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8];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培训签到簿;
(6)培训日志[附件19];
(7)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8)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20]。
第三款申报说明:
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且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工业企业事前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1000、2000、3000元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款申报材料:
(1)企业岗位提升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21];
(2)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8];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培训签到簿;
(6)培训日志[附件19];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庆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20]。
第四款申报说明:
工业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备后,聘请专业教师,自主开展业务、管理等提高职工职业能力的培训活动结束后,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实际支付教师报酬的50%给予企业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列支。
第四款申报材料:
(1)教师身份证及复印件;
(2)教师资格证(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
(3)教师聘请合同及复印件;
(4)培训授课计划;
(5)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8];
(6)培训签到表;
(7)培训现场照片;
(8)教师薪酬支付凭证及复印件;
(9)企业自主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2]。
(十七)工业政策第20条,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3];
(3)法人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的工业总产值及产值增幅的证明或文件;
(5)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同比下降5%的证明或报表;
(6)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的证明或文件;
(7)安庆市2016年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6];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9]。
八、附则
(一)形式审查。
1.企业申报材料中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必要时应当出示原件或由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2.对申报支持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或者经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初审认为有疑问的企业或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其逐户上门核查或抽查。
3.税务机关查处工业企业偷税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偷税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2016年《工业政策》支持资金。
(二)例外原则。
1.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3.本政策不包括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污水处理企业。
(三)政策解释。本细则与市政府《工业政策》同步施行,由市经信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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