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任何人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屡次遭受身体或精神的伤害”应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法人》记者近日获悉,扬州市民营企业家许荣华在湖南省洪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期间已被取保候审,目前已经回到扬州家中。(见《法人》相关报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围绕一个“利”字,真个是演尽人间百态。沸沸扬扬的“股权转让风波”主人公许荣华,曾担任全球第二大饲料机械生厂商江苏牧羊集团董事。2008年8月28日牧羊集团向许荣华开办的福尔喜公司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索赔900万元,同时申请法院查封公司财产900万元。从本质上来看,案件也贯穿着一个“利”字。然也就是这个“利”字,让人们感受到了民企合法权益保障的紧迫性。
种种因素作用下,许荣华在看守所里签署了出卖股权委托书。在签署了出卖股权委托书后不久,扬州市公安邗江分局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了许荣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再往后,就在2009年9月,许荣华向扬州仲裁委提出“请求撤销股权转让”申请。按照许荣华对媒体解释说,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这其中有着太多的疑问,也无怪乎很多媒体会提出质疑。
比如说,2009年许荣华已经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扬州市邗江区警方拘留,后被无罪释放,而八年后其又因同案并以相同的罪名再次遭到湖南洪江警方逮捕。“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此竟然“消失而不见”。当然,目前许荣华在湖南省洪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期间已被取保候审,已经回到扬州家中,但查清事件来龙去脉给公众一个交代,如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很是值得我们深思。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虽然非公经济占据着中国一半以上的GDP,贡献了大量税收,也解决了不少就业问题,但其受到的立法和制度保护却零零散散。事实上,与公有制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融资、揽才等方面本来就处于劣势。有专家也曾痛心疾首,认为长期以来,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行政和司法中,缺乏保护意识,更多还有打压和侵害,使他们常常成为“待宰的羔羊”。
要破解民营企业经营环境存在的困局,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权就需要更好的保障。在今年年初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在作报告工作时,就曾将牧羊集团这起民事领域涉产权的纠错案件写进报告。我们真切期待,国家能够完善立法和相关制度,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投资权益提供制度保障。相关部门也能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形成保护民营企业的合力,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