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精神,围绕增效益,推进降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第三条 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先行给予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省再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第四条 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科技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第五条 申请奖励单位每年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引进科技人才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企业与科技人才签定的劳动合同、年薪发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人社部门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在受理各市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提出省奖励补助清单,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人社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