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将《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安庆市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进城购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已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使用等业务。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缴存开户申请,个人账户纳入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缴存者专户管理。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办理缴存开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庆市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当年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自行申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个人选择申报。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年检每年7-8月份进行,调整后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上年标准。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应在指定的公积金缴存受托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于每月6日前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受托银行每月8日统一从个人缴存者存款账户划扣资金,并出具缴存凭证。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转移和销户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的条件时,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符合销户条件的,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利息并销户。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账户变更和转移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达贷款规定缴存期限,无欠(缓)缴行为;
(二)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并自筹资金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征信报告中无连续3个月(含)以上或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违约记录。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公积金月缴存额综合确定。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比例,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月还款额。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50%。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且不超过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发放后,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违约信息将被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达6个月未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个人缴存者因欠缴住房公积金被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同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由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担保费用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