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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只退还定金就可以吗? |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23日 点击次数: |
31.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合同,只退还定金就可以吗?
不可以。
【案例简介】
2014年7月31日,甲以代理人身份代表乙,与丙在房产代理销售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乙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丙,议定价格为52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由丙向出卖方乙支付定金1万元,乙在收到定金后应配合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手续。嗣后,丙依约向乙方交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乙迟迟不与丙办理过户手续,且将房屋转售他人,丙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2015)合民一终字第03454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乙在收取丙支付的购房定金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合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将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定金的相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乙应返还丙定金2万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与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若购房者丙因乙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高于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则丙仍有权要求乙方在违约责任内继续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收取定金后若不履行合同,非但需要依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还有可能在违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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