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企业应在何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何风险?
【案例简介】
杨某自2012年9月经应聘入职于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仲裁支持杨某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持,认为是杨某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而杨某则辩称自进入公司工作后,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均不予理睬。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杨某请求。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劳动关系具有书面依据,使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有据可遁。因此,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如企业未在法定期间与劳动者签书面合同的,则需承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