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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8日  点击次数: 

皖经信综合〔2016〕263号

各市、直管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按照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文件、国家和省有关涉企保证金规定要求,各市、各部门对所辖范围行政机关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简称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查,制止各种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自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法律责任等)、涉及金额等形成书面报告(包括问题和建议等),填写《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1月23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anhuijianfu@126.com(电子文档命名格式为单位名称+保证金),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减负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审计厅按照职责分工,汇总审核形成报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国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清理规范工作组织、清理情况、涉及金额、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形成清单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做到涉企保证金进清单,清单之外无保证金。今后凡新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
  三、创新完善管理方式。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等方式,逐步取代现行涉企保证金有关管理制度,做好政策过渡衔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涉企保证金缴纳方式,加快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将保证金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统一布置,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经信、财政、物价、法制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建立形成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做好国家在四季度对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规范涉企保证金情况检查的准备。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企保证金资金的监督检查,把好合法性审查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政策和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关心支持清理规范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
  省经信委   陈晓芳  0551-62871167
  省财政厅   关 勇  0551-68150458 
  省物价局   许才俊  15385180660
  省政府法制办 宣昱婷  18949860341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该文件:政府性涉企保证金(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清理规范自查情况表.xls]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该文件: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pdf]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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