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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切实司法保障
作者:佚名  出处: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点击次数: 

 

央广网北京1025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到了资金紧张的时候,难免病急乱投医,急着到处借钱。而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就象医院里的号贩子一样,觉得借款奇货可居,把借款的利息一抬再抬。利率市场虽然有浮动空间,但是利率波幅是有基本标准的。去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为了规避这一利率红线,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又开始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等,变相抬高借款成本。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不支持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强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创新,推动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表示,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不支持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民间借贷以资金之水解民营企业之渴,对合法的机构当然要依法保护,但对乱涨价的,就必须依法切实打击,才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开启一道安全的资金闸门
 
关于这个话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做出了点评:
 
刘俊海: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就大家关心的民营企业现在面临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这个通知提出了几条意见:第一条就是要按照物权法定原则,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因为现在很多企业去银行借钱的时候都要求提供担保,信用贷款现在是比较少了,但是能够提供担保的财产往往限于房产,要不然就是找更有信用人出具保函。但是实际生活当中,有些民营企业找不到大银行为自己做保证人,同时又没有房地产去抵押,怎么办?这时候他手里头可能有股权,能不能把股权拿给银行去质押呢?另外,现在民间还可能采取一些新型的担保方式,比如说你把钱借给我,我把一个房子的所有权移转给你,我还了钱,你把所有权再还给我。这些新型的担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如果盘活了资源就等于充实和丰富了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使他可以方便快捷的获得银行的融资。
 
融资贵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常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对于这种做法,最高法院这次明确表示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要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按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比方说,如果双方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是24%以内的,原则上都受到保护,超过36%以上的都不受保护。如果是高于24%又低于36%的,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也不反对,等于也提供保护,但是一定要以债务人自愿履行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愿意履行超过24%的部分利息,法院只保护24%以下的利息。
 
我认为,对于民间借贷,我们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也要心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放贷心态,要考虑到债务人融资面临的困难,相互理解。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特别是取得正规商业银行牌照的,不管是国有控股的银行还是股份制的银行,甚至还有许多取得牌照的典当公司,说好利息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在约定的利息之外以管理费、调查费用或者咨询费等方式变相收取高息。
 
一方面我们鼓励民间融资,也鼓励银行向民营企业依法发放贷款,但是收取的利息一定要恪守透明、公正、合法的基本原则,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和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的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比方说有一些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行为,还有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了,像这种情况法院也会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来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另外,这几年互联网金融也非常活跃,甚至由于重发展、轻规范,重创新、轻诚信,产生了一些不诚信的借贷行为,也有跑路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同时投资者也要看好自己的钱袋子,这样的话我们才能够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包括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通知》,有助于保障民间投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来说是一个长期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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