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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6年08月04日  点击次数: 
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明电〔2016〕94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厅企业〔2016〕5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1. 申报推荐范围为我委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 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成立时间在3 年以上;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需有经信、人社、科技等部门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 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 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二、申报推荐程序
  1.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
  2.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三、有关要求
  1.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按照《管理办法》附件1要求,做好所推荐的示范基地服务业绩、满意度等的测评工作,并填写测评情况表。
  2. 合肥市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其他各市、直管县推荐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1个。
  3.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吴振科;电话:0551-62876636,电子邮箱:wuzhenke@ahjxw.gov.cn。

  附件: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2. 《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厅企业〔2016〕535号)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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