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经信中小企业〔2016〕19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科委),市经开区、高新区经发局:
现将《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7日
抄:省经信委
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省经信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经信中小企函〔2014〕162号),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定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四)新颖化。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依法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 是各县(市)区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相对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 企业主业突出,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4.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5.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直接认定为“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 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 有偷、漏税行为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申报企业盖章确认的专精特新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认定时间
“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六、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推荐文报市经信委。
(三)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审核或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并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文认定其为“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标牌。
七、政策扶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政策资金支持项目。
(三)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安排和服务。
(四)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对“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支持。
八、监督管理
对“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取消“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管理和调度,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对经营不善和已不符合条件的“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取消资格。
附件:1.安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6年6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