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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作者:佚名  出处: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30日  点击次数: 

 

产品名称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客户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
一、贷款限额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期限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 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
2、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
3、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
4、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5、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
7、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
8、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客户所提供文件资料应真实、合法。
四、贷款的担保
您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客户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借款客户(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您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借款客户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多疑问,可向当地挂有“理想之家”品牌标识的中国银行网点进行咨询或者拨打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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