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释放了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制度、建设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等诸多行业利好。
业内人士表示,国务院层面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政策环境以及经营行为的规范,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期待尽快推出针对性、有效性强的配套措施和监管细则。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上市融资渠道扩宽
《意见》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此,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赵小川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快速,业务规模快速扩张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资本消耗非常快。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不断增加补充资本金。
在此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租赁公司采取的一个惯用融资做法。在赵小川看来,资产证券化根本原因是为了解决资产流动性,缓解资本消耗的问题。
“如果国家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政策支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问题,预计未来会有一批上市的金融租赁公司。”赵小川说。
事实上,环顾融资租赁行业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尚未有上市公司,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有海航集团旗下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实现借壳上市,以及中化集团旗下远东洪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赴港上市成功。
值得关注的是,业内呼吁已久的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也在《意见》中得到反映。
赵小川表示,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中长期租赁,主要是服务于企业大额、长期融资需求,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中也需要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只能依靠短钱长用来解决客户资金需求,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极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此,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配置高度契合。因为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资金是长期资金,需要投资稳定、长期的资产,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利益回报。保险资金与金融租赁业务模式结合是比较可行的模式,有助于为企业提供长期融资。
事实上,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成立了租赁融资公司,说明已经看到了融资租赁业务跟保险业务的配合。预计《意见》出台后,保险资金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机会就逐步显现。
未来除了通过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证券化、上市融资渠道外,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方式将进一步拓宽。《意见》指出,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健全登记制度监管规则亟待细化
尤其引起业内关注的是,国务院此次发文对于长期困扰融资租赁业的登记制度做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指出,逐步完善金融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的风险保障作用,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受到金融租赁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响应,但这种登记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其对抗善意第三人很难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
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屈延凯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国务院明确要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能够降低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在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与转让方面,《意见》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
一直以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面临着业务模式单一、产品雷同,融资性租赁多,经营性租赁少。赵小川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二手市场,经营性租赁收回租赁物缺乏处置的渠道,需要通过二手市场建立租赁物的流通机制,但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在市场过程发展中逐步建立。
梳理《意见》涉及八部分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法律、公司治理、行业自律、监管等多个方面。屈延凯告诉记者,此次国务院文件解决了行业的某些争议问题,从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权利不受政府权力干预,给金融租赁公司提供了更自主便利的发展环境。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李思明对本报记者表示:“近年来,迅速发展壮大的融资租赁业,遇到不少法律和监管方面的滞后问题,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政策环境以及经营行为的规范,提供了一个制度基础,下一步,我们从业者期待相应的长期配套措施的出台。”
赵小川也表示,此次国务院层面的政策出台,主要是提出原则性、指导性内容,业内更希望从税收、法律、外汇、监管等多部委尽快推出针对性强、有效性强的细则,这样国务院此次出台的政策才能落实到实处,实现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